關於協會

相關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正字標記協會相關委員會組織簡則
經104年10月14日第11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一條 為加強會務研究發展、發揮會務功能、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簡則。
第二條 本會設立下列委員會 :
  • 一、會務發展委員會。
  • 二、法規研究委員會。
第三條 各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 一、會務發展委員會

    • (一) 有關會員之招募事項。
    • (二) 有關對會員服務之策劃與推動。
    • (三) 有關業務研習、討論之策劃與推動。
    • (四) 有關會務刊物發行、編輯之策劃與研究。
    • (五) 其他有關會務活動及委員會通過辦理事項。
  • 二、法規研究委員會
    • (一) 有關正字標記政策、法令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 (二) 有關本會組織章程、簡則及各項辦法之研議事項。
    • (三) 有關會務作業相關法規諮詢事項。
    • (四) 其他有關法規研究及委員會通過辦理事項。
第四條 各委員會設委員五或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在本會理事、監事中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推介本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有關企業各級負責人、提請理事長聘任之、並報請理事會備查。以上任期均為三年、並配合理監事改選。>
第五條 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委員會必需之費用、由本會在相關經費科目內支付。
第六條 委員會之會議得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亦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出席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對理監事會交辦案提出報告。
第八條 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其研究建議事項及決議案必須送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之。
第九條 本組織簡則未規定事項、應依本會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