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協會

中華民國正字標記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74 年1 月15 日內政部74 台內社宇第285403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76 年2 月19 日內政部台(76) 內社字第480106 號函核備。
修正本會名稱。
中華民國76 年4 月16 日內政部台(76) 內社字第497023 號函核備。
修正第6 條、第8 條、第11 條、第15 條。
中華民國79 年11 月19 日內政部台(79) 內社字第847995 號函核備。
修正第15 條。
中華民國81 年4 月21 日內政部台(81) 內社字第8179782 號函核備。
修正第1 條、第7 條。
中華民國82 年4 月22 日內政部台(82) 內社字第8274843 號函核備。
修正第12 條。
中華民國85 年2 月5 日內政部台(85) 內社字第8503871 號函核備。
修正第5 條、第33 條。
中華民國91 年4 月3 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10011487 號函核備。
修正第33 條。
中華民國94 年2 月2 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40005749 號函核備。
修正第8 條、第15 條。
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3 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20175111 號函核備。
修正第7 條。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70030879號函核備。
修正第15條、第26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正字標記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CNS Certification Mark Association, R. O. C." 簡稱CCA。
第二條 本會已加強正字標記信譽,提高正字標記產品品質,維護生產及消費者之權益,並促進國際交流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維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
  • 一、 提高正字標記產品信譽之研究與發展。
  • 二、 維護及爭取正字標記產品廠商之合法權益。
  • 三、協助消費者對正字標記產品提出之申請或建議,謀求合理化。
  • 四、 推廣正字標記及國際驗證標記諮詢之服務;加強國際標準有關品質、環境、安全管理系統之輔導。
  • 五、 舉辦正字標記廠商間之進修、研習、觀摩、座談、聯誼暨產品展示等活動。
  • 六、 發行會刊及有關書刊事項。
  • 七、 與國內外有關團體之聯繫與交流活動。
  • 八、 其他有關正字標記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四種
  • 1. 團體會員
  • 2. 個人會員
  • 3. 榮譽會員
  • 4. 贊助會員
第七條 凡正字標記廠商及政府機關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二~六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團體會員分為五種,其規定如附表 :
  第一種 第二種 第三種 第四種 第五種
資本額(元) 五千萬元以下 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以下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以下 超過五億元至十億元以下 超過十億元或政府機關
代表人數 二人 三人 四人 五人 六人
不符合前項團體會員資格,且領有工廠或公司行號登記證照者,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本會贊助會員比照團體會員共分五種,每一贊助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與會。
第八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年滿二十歲以上,大專院校畢業,贊同本會宗旨,從事正字標記有關業務三年以上或推行標準化具有貢獻者,由會員二人以上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過,得為本會之個人會員。但個人會員名額限制以不超過團體會員數二分之一,如申請入會時個人會員名額已達限額時得申請改為贊助會員,嗣後個人會員有缺額時,按入會先後順序填補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凡對推行驗證制度有特殊貢獻或研究,或曾任本會理事長二任以上,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榮譽會員。
第十條 申請入會者,應填具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送交本會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准其入會,並報請主管機官備查後,由本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
  • 一、 應享之權利 :
    • (1) 每位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 被選舉權,但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祇有發言權。
    • (2)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之權益。
    • (3) 其他應享之權利。
  • 二、 應有之義務 :
    •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 (3) 繳納會費。
    • (4) 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之退會與除名 :
  • 一、 會員申請退會,提經理事會審查報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取消會籍。
  • 二、 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或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三、 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五人以上署名檢舉經監事會查明屬實,並經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或是除名,惟除名處分需提請會員大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後予以除名。
  • 四、 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理事會查明屬實者予以除名。
    • (1)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 (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3)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4)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五、 團體會員,其正字標記產品全部註銷或經全部撤銷者,視為自動退會。
前項第二款,第五款之自動退會,經提理事會通過後,即予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團體會員得另行指派代表出席。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表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視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
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
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理監事出缺由候補理監事遞補,理監事出缺已無候補人選而缺額超過二分之一以上時,需補選補足之,其任期至當屆任期滿期時為止。新選出之理事之監事,應於當選日起十五天內由得票數最高者為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否則由得票數次高者負責召開。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監事一~卅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敦聘之。
第十六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會務,並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之主席,並為召集人。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並為監事會主席綜理監事會會務。
第十七條 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以改選後理事會,監事會成立日期為交接日期。
第十八條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併報主管機關核准,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秘書及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其名額為理事之三分之一,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務。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項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者。
  • 三、其代表之工廠之正字標記產品,經全部註銷或全部撤銷者。
  • 四、 無故連續二次未參加會議者。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 一、 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 二、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三、 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與決算。
  •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
  • 一、 召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
  • 二、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 三、 擬訂工作計畫,編定經費預算與決算。
  • 四、 審查會員之入會與退會。
  • 五、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六、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七、 聘任或解聘會務人員。
  • 八、 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及會務。
  • 二、 審查預決算,並報請會員大會通過或追認。
  •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 監查本會財務及財產。
  • 六、 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 七、 其他依職責應監審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常會每年與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會員大會臨時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經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 章程之修訂。
  • 二、 會員之處分。
  • 三、 理監事之罷免。
  • 四、 不動產之處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無故不依規定召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
  • 一、 會員之入會及常年會費。
  • 二、 補助費。
  • 三、 自由捐助。
  • 四、 基金之孳息。
  • 五、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規定如左 :
  • 一、 團體會員 : 入會費新台幣二千元,常年會費第一種新台幣六千元,第二種新台幣九千元,第三種新台幣一萬二千元,第四種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五種新台幣一萬八千元。
  • 二、 個人會員及贊助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常年會費新台幣六百元。
  • 三、榮譽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均免繳。
  • 四、 個人會員一次繳十年之常年會費作為永久會費,以後免繳常年會費,此項永久會費本金應儲存為基金,非經理監事會之議決不得動支,其利息為一般會費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會員退會,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以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七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或依有關法令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